
房屋厂房质量安全鉴定现场检测资料都有哪些建筑资料?
1、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合同书
2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租赁合同或其它证明其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;
3、原有房屋资料
(如建筑施工图,结构施工图,隐蔽工程验收、材料试验报告、施工资料,加固、加层改造资料,装饰装修资料等);
1、房屋安全鉴定委托申请表;
2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租赁合同或其它证明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;
3、原有房屋建筑施工图、结构施工图、加层改造资料等;
4、装饰装修设计、施工、核准等资料。
1、受理申请并审核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、有效;
2、初始调查,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;
3、现场查勘、检测、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;
4、结构验算,整理技术资料;
5、全面分析,综合判断,作出鉴定结论,提出处理建议;
6、签发鉴定文书。

区开展危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方案
房屋质量检测鉴定中心
为切实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,有效预防房屋安全事故发生,扎实开展危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,根据市政府《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城市危房和老旧房屋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》(政办传【2014】34号),特制定本工作方案。
一、组织领导
(一)成立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,由王鸿峰同志任组长,魏小平、张雯同志担任副组长,区住建局、区城管局、区财政局、区公安分局、区安监局、区工商局、区消防支队为成员单位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(简称'区排查办',设在区住建局,由谢荣同志任主任,工作人员从各街道办事处抽取),具体负责此次房屋安全大排查治理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。各街道、乡、镇成立相应工作机构。
(二)区排查办负责督促、指导、检查排查工作,并且对辖区内的房屋查出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向市房屋安全
管理部门申报。被鉴定为危房的,督促有关单位按鉴定结论予以整改,尤其是公共场所房屋需及时进行加固或拆除。
二、排查范围及内容
(一)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;
(二)已达到房屋设计年限的一半,并经过结构改造的房屋;
(三)因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出现裂缝、变形、不均匀沉降等现象,依然继续使用的房屋;
(四)未经批准或许可,进行结构改造的房屋;
(五)使用过程中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;
(六)改变使用性质、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;
(七)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,仍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;